广东省税务局:3.1销售货物_个体户怎么注册_税筹神器

2021-12-27 21:35:24

3.1销售货物

【业务概述】

自然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应当依法缴纳消费税。

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自然人,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1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6.《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减免优惠】

1.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4.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5.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中的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6.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7.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8.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计税方法】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增值税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

免征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广东省税务局:2.4取得偶然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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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3%

消费税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减免。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及消费税税税额×7%或5%或1%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及消费税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及消费税税税额×2%

个人所得税

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但不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具体以各市核定方法为准

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且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税率-速算扣除数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款申报单》

必报

1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完成实名认证的可以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代开发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广东省税务局:2.3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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