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4.1买卖、持有车船_个体户执照办理_合伙企业注册流程
4.1买卖、持有车船
自然人购置、出售或持有应税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4.1.1购置车辆
【业务概述】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税率为百分之十,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减免优惠】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注: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报送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原件 |
复印件 |
1 |
《入境的身份证明》 |
外国人 |
√ |
— |
2 |
专家证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 |
— |
√ |
3 |
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 |
— |
√ |
4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
— |
√ |
5 |
驻华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 |
— |
√ |
6 |
其他有效价格凭证 |
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 |
√ |
— |
7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单位纳税人 |
√ |
— |
8 |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
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 |
√ |
√ |
9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 |
√ |
√ |
10 |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报送条件为国产车辆,车辆电子信息单的报送条件为进口车辆 |
— |
√ |
11 |
《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
内地居民纳税人 |
√ |
— |
12 |
应急管理部批准文件 |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
— |
√ |
13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纳税人 |
√ |
— |
14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
门前申报时 |
√ |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 |
— |
√ |
16 |
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
"其他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 |
√ |
— |
17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台湾地区居民纳税人 |
√ |
— |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粤税通、广东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否(退抵税办理)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1.2出售车辆、船舶
【业务概述】
个人出售其持有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11.《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减免优惠】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税方法】
税种 |
适用条件 |
计税办法 |
增值税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免征 |
销售旧货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销售额÷(1+3%)×2% |
|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选择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销售额÷(1+1%)×1%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相应同时减免。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或5%或1%(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教育费附加 |
无 |
增值税实缴税额×3%(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无 |
增值税实缴税额×2%(如果纳税人为境内个人,应当在上述计税方法基础上减按50%征收) |
印花税 |
无 |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50% |
个人所得税 |
无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
注: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不考虑含税不含税。(以下所有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征收与此相同)
【报送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原件 |
复印件 |
1 |
身份证明 |
无 |
√ |
1 |
2 |
合同 |
无 |
√ |
1 |
3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无 |
√ |
1 |
4 |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
无 ,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核定征收,综合税负只有2.5%-4.5%,比个独和有限公司更节税,深受老板喜欢。, |
√ |
2 |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否(退抵税办理)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4.1.3持有车辆、船舶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代征。没有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9.《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
1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9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减免优惠】
1.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2.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对符合标准且在《目录》中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标准且在《目录》中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3.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5.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月份)+1
注:
1.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适用税额(元/年) |
备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 |
|||
4.0升以上的 |
3600 |
|||
商用车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 |
每辆 |
48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 |
510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8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 |
|||
摩托车 |
|
每辆 |
36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200吨每吨 |
3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 计算 |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
4 |
|||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
5 |
|||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
6 |
|||
游 艇 |
长度≤10米每米 |
600 |
长度指游艇总长 |
|
长度11-18米每米 |
900 |
|||
长度19-30米每米 |
1300 |
|||
长度≥31米每米 |
2000 |
|||
辅助动力帆船 |
每米 |
600 |
|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6.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报送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原件 |
复印件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办理纳税申报 |
√ |
— |
2 |
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
办理退抵税 |
√ |
— |
3 |
车船产权证(行驶证) |
首次申报或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的,需报送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
√ |
4 |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 |
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
√ |
— |
5 |
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
首次申报或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的,需报送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
√ |
6 |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证明 |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对已纳税的车船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证明的纳税人 |
√ |
— |
7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 |
√ |
— |
8 |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 |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
√ |
9 |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 |
√ |
— |
10 |
车船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
新购置车船首次申报,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
√ |
11 |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发票 |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
√ |
12 |
车船税完税凭证 |
办理退抵税 |
— |
√ |
13 |
个人退税的提供退税的银行卡 |
办理退抵税 |
— |
√ |
14 |
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 |
√ |
— |
15 |
“交强险”保险单 |
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
√ |
【办理渠道】
车辆车船税主要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广州、珠海和汕尾的船舶车船税主要由地方海事局代征(报省局统筹确定各地具体情况),其他办理渠道为:办税服务厅、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粤税通、“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2021年7月起,广州船舶车船税不再委托海事局代征,税务机关自行征收)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车船税申报),否(退抵税办理)
【办理时限】
本事项为即时办结。
广东省税务局:3.2.3提供娱乐服务取得收入
提供娱乐服务取得收入,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