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一问一答_个体户注册_个体户如何交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一问一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4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什么时间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哪些收入类型?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以下类型: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成交价款;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4.应由谁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呢?
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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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单位和个人要缴纳海域使用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 年第 61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2.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5.划转后征收范围及标准等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后,除《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9号)另有规定外,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6.划转后如何申报缴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缴费人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文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和金额,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竞买保证金的,由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非税收入,并在规定期限内代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余款由缴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分期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7.完成缴费后如何取得票证?
答:缴费人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完成缴费后,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8. 如何办理退费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9.不按时足额缴纳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 1‰的违约金。
海南省税务局: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一问一答
1.哪些单位和个人要缴纳海域使用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 年第 61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2.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