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费用_中国税务报:智慧税务建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收集信息合理使用 公布信息去标识化_个体户政策
智慧税务建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收集信息合理使用 公布信息去标识化
2021年12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8 作者:房文静
1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益APP名单的通报”,要求106款存在超范围、高频次索取权限,非服务场景所必需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的APP下架整改。个人信息保护法自11月1日施行后,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机关的重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我国将在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税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渐渐融入智慧税务的建设进程中。
什么是个人信息
有数据显示,目前已有上百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我国也先后制定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字时代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
在《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中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户、通信记录和内容、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14岁以下(含)儿童的个人信息等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信息处理者对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信息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尤其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与个人信息主体相对应的,是个人信息控制者,即有能力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在智慧城市、数字治理的背景下,政府已成为主要的数据处理机构之一。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同样适用该法,政府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个人信息,可在全社会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引领数字时代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地。税务机关在征纳过程中掌握大量纳税人个人信息,应充分关注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信息处理环节中的相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权益。
合理使用办税人员“刷脸”
等个人信息
由于人脸识别方式方便快捷,行政相对人可以告别烦琐操作,政府机关可以快速实现识别身份,高效精准,因此现在不少政务服务类网站、手机软件都采用人脸识别代替指纹、密码等方式进行登录、认证及事项办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当人脸数据泄露时,与之进行绑定的姓名、手机号、身份信息等其他信息也可能随之被盗用,因此应更为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对采集的范围进行了设限,只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公共安全、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景下才可以采集。信息处理者要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信息处理者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不能以“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收集处理其人脸信息。法释〔2021〕15号还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不能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以其他合理方式验证。
作为行政机关,税务机关也需要规范面部识别的使用与监管,牢牢把握“必要性”原则,依法依规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已统一升级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办税人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首次注册、提交个人信息时,需要先签订《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首次采集人脸信息前,需签订《人脸识别服务协议》。对不同意签订或签订后撤回协议的办税人员,无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风险实名事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个体户交多少税?爱税宝的个体户园区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定期定额征收,综合税负很低。比个人独资企业还节税,税务筹划都需要配个体户。,中国税务报:从税务角度推进对建筑工人的权益保护
三台县位于四川盆地中部偏北,是四川省典型的丘陵农业大县和百万人口大县,辖区面积2659平方公里,辖33个乡镇,总人口139万,乡村人口118万,乡村人口占比85%。截至2020年底,三台县税务登记企业4098户,其中建筑业企业621户、制造业企业746户。
下一步税务机关应继续关注以下事项:研判本地软件是否以“刷脸”作为登录系统或软件的唯一方式,应确保纳税人有权通过密码、手机短信识别码等替代方式线上办税;是否存在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和强制验证面容信息的情况;《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书》或《人脸识别服务协议》有无将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等重要内容以明显方式提示说明,避免纳税人未关注到或不能准确理解,造成“默认”同意,后续引发争议。
税务机关公开个人信息
应注意去标识化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措施之一就是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去标识化,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是数据脱敏处理中的重要手段。
目前税务机关依职权发布的公示、公告类型众多,有税务文书送达类公告(如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催报催缴文书送达)、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欠税公告、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等。在上述公示、公告中,可能含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件号码),税务机关如果不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可能会造成不法分子窃取到众多纳税人的身份信息,与其姓名、手机号等其他信息匹配后用于非法目的,比如盗用身份成立市场主体、骗取网络贷款、进行电信诈骗等,危害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强调要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发布公告前,应对涉及的自然人身份证号(包括个体工商户以身份证号注册的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字段进行脱敏处理,避免展示完整的身份证号。有人认为,《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因此在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欠税公告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时,由于公开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无须保护其个人信息。但是笔者认为,即使是涉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也保有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窃取、滥用的权利,因此,也需要对其敏感信息进行去标识化。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对自然人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时,如果身份证号进行了脱敏处理,如隐去出生年月日字段,在存在重名的情况下,由于削弱了对个人的识别性,可能会影响文书的送达效力。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可采用特殊的脱敏处理方式,如保留出生年份,仅隐去月、日,或在公告中增加其他关联信息,提高在个人隐私信息脱敏后的识别性。
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需要强化法律支撑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法定第三方或纳税人自身依法查询或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有权的第三方查询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或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但在现实工作中,政府部门基于行政管理等需要,时常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共享批量纳税人的纳税数据,如交通部门的中小客车指标发放工作、财政部门的税收返还工作、发改部门或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业务都可能需要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税收入库数据;中介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对拟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简称“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时,也需要对发行人的涉税情况进行调查。上述情况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规定。目前,涉税信息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应明确授权,以加强合法性支撑。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智慧税务建设中的应有之义。在强化技术保护手段的同时,要从税收立法方面进行完善。今年8月施行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在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人员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的基础上,增加“个人信息”作为保密的客体,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衔接。建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也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为涉税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中国税务报:对同一行为,刑事、民事、税收法律的认定有何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领域,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公法领域,公法和私法对于行为认定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包括主体、主观因素、客观因素、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税法虽属公法,但许多规定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实施的,所以许多时候税法既有刑法又有民法的特征。